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李薇薇、刘奕湛)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进行三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对有关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限定做修正,将本来的“不得执业”清晰为“不能够从事诉讼署理或辩解事务”。
据了解,律师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则:“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执业。”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这样规则,约束过严。为防止律师使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身份从事诉讼活动影响案子公平审理,规则他们不能够从事诉讼活动是必要的,但不该约束他们从事法律咨询等非诉讼事务。
为此,全国人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研讨,主张在律师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将这一款改为:“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能够从事诉讼署理或辩解事务。”